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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有三省取消投標保證金!真是大勢所趨?時間:2019/7/12 10:51:00 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570近日,山東省財政廳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向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下發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投標保證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二、關于優化履約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關于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對此類投標保證金,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上繳;社會代理機構組織或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上繳;對此類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上繳本級國庫。 四、關于約束供應商行為。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人應當按照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定的政策宣講和落實督導,對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將按規定嚴肅查處。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6月28日 而在此之前,浙江省也已經出臺相關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早前發布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浙江將推出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新措,使該省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企業每年享受到近80億元的政策紅利。
據悉,浙江省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浙江省財政廳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自2019年6月1日起,浙江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通知》指出,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同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組織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組織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通知》明確,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組織機構賬戶中的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相比之下,湖北省更是搶先一步。2018年12月,湖北省財政廳就發布相關聲明——強制取消投標保證金,收就罰! 湖北省財政廳印發《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文件原文
確實,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近段時間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不過有行業人士認為取消投標保證金降低串標圍標成本,會造成市場更加混亂。(內容來源網友評論) 網友認為:依法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合法的。所謂長期侵占、挪用保證金是管理出了問題,并不是保證金制度出了問題。要依法打擊侵占、挪用保證金行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標保證金制度!取消投標保證金,保證不了項目順利實施,只會造成更大浪費,對中標單位違法行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違法另外注冊新公司,法人逍遙法外。保證金不應一刀切的取消,應根據項目性質、項目類型的決定是否收取。 那么保證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建筑業企業可以按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收取單位要嚴格按規定按時返還。根據《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廈門、云南、浙江等地紛紛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約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投標銀行保函、綜合保險等。 2017年8月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683號,公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根據規定,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2019年1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通知提出:
推行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嚴禁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收取其它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民營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